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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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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西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细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XX)42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山西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学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细则》的通知

  晋人职字(20XX)42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山西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学教师中级、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市可根据相应《试行条例》规定,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并分别报人事厅职称处、教育厅职称办备案。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评审 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 20XX年4月4日印发

  山西省中学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以及国家颁布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中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师,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电化教育及其他校外教育管理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各级教研室的中学教育教学研究人员。

  本细则也适用于个别特别优秀并符合条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教师强教,着眼于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着力营造优秀教师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氛围。使评审工作有利于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全省中学教师队伍健康成长,有利于城乡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教育教学业绩为依据,把师德、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业绩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标准。

  第五条 坚持“教师专业能力评价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原则,突出教师同行评议,发挥学校和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在评价教师工作中的作用,实行讲课、答辩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坚持评聘教师职务的层次与评价教师的统一,评价职责、评价义务与评价责任的统一。公开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接受教师、学校、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第七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与申报职务相对应的教师资格,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要求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须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修满当年的学分,并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档案(证书)。校级干部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供校长岗位培训证书或提高培训证书、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的述职报告,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参评校长所在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要求县城(城区)中学教师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有三个以上模块的合格证。贫困县、乡镇中学、50岁以上教师暂免。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要求任期内年度考核有两个及以上优秀。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4)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任职须满7年。

  (5)大学专科毕业,女教师年龄在50岁以上, 男教师年龄在55岁以上,教龄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8年以上;讲课优、答辩良或优。

  (6)大学专科毕业,在贫困县、乡镇中学担任初中教师,在职业中学担任专业课的教师,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8年以上。讲课优、答辩良或优。

  第十三条 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要求

    到农村学校任教(支教)是城市学校教师的职责。城市(县级政府所在地和地极以上城市)学校教师须提供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经历。受援学校所在地的 县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业务

    第十四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或担任过3年以上学生社团的辅导教师。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须提供相关的经验材料或研究成果。

    积极参与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在课堂教学渗透德育教育,工作有思考、有实践、有成效。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习教育等方面有思考、有实践、有成效。在配合家庭教育、家庭合作方面有思考、有实践、有成效。(须提供受家长、学生好评的相关材料)。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年级组、教研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本人能提供诚信签字,所在校校长能签字证明,任现职期间无以下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和承担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任务;

  (2)工作严重失职或在教育教学中有重大事故,或者屡出一般事故而无悔改表现;

  (3)伪造学历、资历、荣誉证件,夸大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

  (4)任职期间无故旷课半月以上或因故请假连续半年以上;

  (5)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编写商品性教学、教辅资料,推销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教学教辅资料、学具,组织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考试竞赛;

  (6)强迫在校学生假期假日参加各种有偿补课或艺术培训,体罚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和手段驱使学生辍学、转学、退班、留级。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要求

    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成绩优秀。

    1、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近年来担任过一次大循环(初一至高三)或两次小循环(初一至初三或高一至高三)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学工作满5年。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及学校本课程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

    2、提交任职以来的述职报告。要求教师对所教的最近一届毕业班学生的入学人数、毕业人数、中途转入(转出)人数、留级辍学人数有详实说明;教师本人对提高教学成绩、教学质量所做工作的追述;对教学业务能力优势与不足的客观分析和自我评价;今后努力的方向和采取的措施等(按附表要求填写)。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教学设计)(要体现工作态度和教学设计、组织教学过程的能力)。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偏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学校要出据相关原因的证明)。

    4、教学成绩显著。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须提供学校教师、所带班级学生的评价材料)。

    5、积极参与教研、培训、教学观摩等活动,在学校或区域教师队伍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任现职以来,讲授校级以上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和县区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或在教学评比中评为县区及以上优质课;或在各类教学竟赛中获得县区级的奖励。

    6、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在国家课程以外的各类教学活动中勇于探索、富有成效。任现职以来,开设选修课(校本课程)的情况,要体现教师课程开发能力;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的情况,要体现教师对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参与特长生的培养情况,要体现教师对学生兴趣、爱好、特长的发现、培养、指导水平。

    第十六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任职以来独立发现的本校教育和学科教学中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索过程、解决程度及其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所产生的作用。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或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一篇是所教学科案例,一篇是所教学科2000字左右的专业性论文。

    1、教研科研成果应以教育实践与研究为基础,以正确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论点正确,论证充分有理,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普通的指导意义或借鉴作用。未公开发表的论文,须经市级高评讲课答辩组专家集体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水平(附论文鉴定书),或经省高评委委托省级教育学会组织评审,获三等以上优秀论文奖。或所提供论文要求在正式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

    2、论著、译著须正式出版发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教材、教参必须是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

    3、教学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教学过程相互作用的叙述,是以教学情景中出现的事件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载体。案例须经省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C等)。

    4、课题研究报告和教改实验报告作者,须主持过市级以上研究项目(含主要参加者),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得市级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

    5、经验总结须经市级以上中评会审查评价,并认可确属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附中评委学科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任职以来,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3名青年教师,被指导者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应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二学年的指导小结)。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八条 对师德高尚、教学成绩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破格分为破任期和破学历。聘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前已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任职满3年,或期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任职满5年者,可以破任期申报。年龄在45周岁以上,具有中专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或具有大专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聘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破学历申报。不允许同时破学历、任期。45周岁以下的人员不得破学历评审。破格晋升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在学科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形成较为系统的教学体系和独特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任职期间在市级以上范围的教学研究和教学交流活动中讲授示范课或业务专题讲座,具有相关证件和材料。并提交5篇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材料,可以是论文、论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教材或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等。其中至少有一篇A等案例。两篇论文(正式期刊发表或省级学会评为一等奖)。

  (2)任职期间获市级以上名师、教学能手、劳动模范、人民教师奖章或省部以上表彰奖励的模范班主任、先进思想教育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3)连续在山区乡镇初中任教15年以上,近五年来连年代毕业班课程,学生巩固率达95%以上,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学生作息制度、教学管理制度以及学生作业安排规定的前提下,所代学科中考均分与及格率不低于全县(市、区)平均成绩。

  (4)连续在山区乡镇初中担任班主任10年或校长8年,学生巩固率达95%以上,连续三届毕业生均分与及格率不低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龄在25年以上,任小学(幼儿)高级教师8年以上,在教学工作中形成较系统的教学体系和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明显高于小学(幼儿)高级教师,任现职期间获得省教学能手称号,同时被授予山西省特级教师或获省级以上教育系统模范、优秀教师、劳动模范以上荣誉。一个县(市、区)每年可以择优推荐1名符合破格评审规定条件的小学(幼儿)高级教师参加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驻地学校中的教师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县(市、区)统一推荐。)

    第二十条 在山区复式小学任教15年以上,小学高级教师任职8年以上,任小学高级教师以来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均达100%,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获市以上教学能手称号,同时获市以上名师、劳动模范荣誉一次以上,教育教学业绩特别感人,由所在市写出专题推荐报告、亦可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破格晋升人员要求讲课、答辩双优,教学案例评价为A等。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1970年至1976年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时,按本科学历对待。

    第二十二条 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教师,现所教学科与所学专业相近、从事本学科教学3年以上,可视为合格学历;现所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要求从事本学科教学6年以上,否则视为不达学历。后取学历所学专业,须与现任教学科一致。

    第二十三条 校级行政领导干部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写实性评价和推荐意见。本人提交近一学年对本校教学情况进行观察调研的记录(含听课记录及评价)40次,任现职以来每年对本校教师所作的校本研训业务专题讲座稿8篇,分管工作所取得的业绩(附证件和相关材料),3000字以上的述职报告,教学管理案例3篇(经高评委学科组审核在B等以上)。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研室人员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供的材料、证件包括:

   (1)省教研室教研人员:任职期间参与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规划项目(课题)结题鉴定书和正在承担的研究项目(课题)立项通知书各一项。其中在研项目开题报告、项目分工、研究过程的有关记载表明申报者确系在研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同时提交4篇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至少有一篇在国家级的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2)市、县教研室教研人员:近一年标有工作日期的教学调研记录(含听课笔记及评价意见、参加校本研训活动笔记及所交流的意见)、市教研室教研员不少于60次;县教研室教研员不少于80次。教学实践指导型专题讲座,市教研室教研员不少于10篇;县教研室教研员不少于8篇。市、县教研员所提供的专题讲座稿中,必须有两篇以上同时附有做示范课、实验课的教学设计。反映服务区域学科教学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及针对性教学策略建议的调研报告1份。

    第二十五条 电教、仪器、招生服务、督导人员,初、高中学校教辅、学生心理咨询人员,理论研究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评聘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本人从事专业和服务第一线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与特点,比照各级教研室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机构的申报人员,提交所从事工作的项目研究成果及其鉴定书;在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及相关记录;并须有4篇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至少有一篇是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发表)。

    (2)市、县、校级机构的申报人员,提交近一年来指导与服务基层第一线教育教学的调研记录分别为60、80和100次;任职以来本人开发与推广教育信息技术、改进教学设施与实验操作技术、开发教育教学资源、改善教育教学服务环境、研究论证地方性教育决策或教学策略建议等工作过程及其在服务区域所产生效果的书面报告、原始记录及有关证件。难以提供上述工作业绩实证材料的,则提交与所从事专业、工作特点相吻合、确有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意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4篇或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论著2万字以上。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校的教师、退休教师,须附学校与个人签字的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中的有关责任

    校长(或中心校长)是推荐教师参评和客观评价教师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师提供的各类材料、证件、考核、写实性评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假材料,要追究校长的责任。

  客观公正地评价同行同事,是广大教师的责任与义务。教师对推荐、评审工作有知情、监督、举报权。

    各县(市、区)初评委对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质量负责。各市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除负责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外,同时对申报参评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教师业绩、能力、知识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中评委必须认真细致地审阅每年推荐参加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教师的有关材料,认真核实、考察其业绩、知识和能力水平,在保证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写出审查评价的意见。承办本市一线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讲课、答辩评价工作,并将答辩、讲课情况融入审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中心校)、县(市、区)、市在确定推荐教师名单后出榜公示三个工作日,方可上报。发现评审材料失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评审过程中的任何舞弊行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论文、论著必须是与自己所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学术性论文并在国家批准的期刊(出版社)发表(出版);省级各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评选的论文,须附获奖证书和论文原件。论文集上发表的(不含学术会议)文章只供参考,不作为评审的依据。论文、论著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事厅晋人字[20XX]38号文附件三:(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说明)执行。

    第三十条 初、高中学校的校级领导、各级教研人员、电教、仪器实验、招生、破格申报评审人员,在省组织的学科组进行讲课(述职)、答辩。各市组织的讲课、答辩优秀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一条 参评教师不得拉拢或贿赂评委与工作人员,也不准诬陷、中伤其它参评人员、评委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取消参评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评审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借教师职务评审,向教师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如果发现违反规定乱收费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其它有关信息请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  /zbfz/Editor/sysimage/file/doc.gif' onerror="this.src='http://www.ziwopingjia.org/article/ziwojianding/cache.soso.com/img/blog/p1.gif'" border='0' />

  20XX[42]职称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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